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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金没收的合法性
·作者:中崛科技  ·更新时间:2008-06-23 00:00  ·浏览次数:11416次
【案例回放】
  许先生有两处房屋,由于生意需要资金周转,打算出售一套A房屋。通过中介居间服务后,2006年3月12日经中介公司居间与赵女士签订了《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》。由赵女士向许先生购买A房屋一套,协议约定:赵女士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,由许先生签收后交由中介保管,待许先生和赵女士签订《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》后三日内,赵女士支付首期房价款80万元,许先生同意交由中介暂保管,余款90万元由赵女士以贷款方式支付,赵女士应于签订买卖合同后七天内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,办理贷款所需一切手续。协议第七条约定:许先生接受本协议所述买卖条件并签订本协议,赵女士同意在许先生签署本协议后三天内与许先生签订《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》或类似合同,如果赵女士未能履行本条所述事项,则已支付许先生的定金不予返还。3月12日,赵女士向许先生支付了定金10万元,第二天,许先生签收后将该定金交由中介保管。3月15日,因赵女士要求延长首付款期限,其终未能与许先生签订买卖合同。3月19日,许先生与赵女士在中介公司进行会谈,许先生当场向赵女士宣读了《催告函》,要求赵女士必须在3月20日之前依据协议约定的买卖条件与许先生签订《房地产买卖合同》,否则算赵女士违约,进而解除协议,从中介处取回定金,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赵女士法律责任的权利。当日,许先生与赵女士对首付款期限仍未达成一致意见。其后,许先生分别向中介公司及赵女士发出书面通知,以赵女士仍然拒绝签订买卖合同为由提出解除《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》。赵女士没有回音,无奈之下,许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《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》,并要求赵女士支付的10万元定金不予返还。
  【案例回放】

根据《合同法》、《民法通则》等相关法律规定,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。本案中,许先生与赵女士签订的《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》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合法有效,许先生、赵女士均应切实履行,根据上述居间协议的约定,赵女士应在许先生签署协议后三天内与许先生签订买卖合同,然而赵女士却在许先生签署协议后三天内要求变更原来约定的条款,即延长首付款期限。赵女士此要求未得到许先生的同意,双方终未签署买卖合同,故依法应认定买卖合同未签订是赵女士违约所致,作为守约方的许先生当然可以按照约定没收赵女士已交付的定金。虽然事后许先生与赵女士对首付款的支付期限进行了协商,但终未能达成一致,也就是双方未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,应视为未变更,故协议约定的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对许先生和赵女士仍具有约束力。现在许先生要求解除协议并没收定金,于法有据,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。
 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,判决解除许先生与赵女士签订的《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》,赵女士给付许先生的定金10万元不予返还。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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